破產管理人的職責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破產管理人的職責有哪些?

破產管理人的職責有哪些?

破產管理人的職責有:完成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事務,但必須對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並受債權人會議的監督。破產管理人作為管理、處分破產財產的法定機關,其職責是指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就成為破產人。

二、具體內容

1、破產管理人作為管理、處分破產財產的法定機關,其職責是指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破產管理人獨立完成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事務,但必須對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並受債權人會議的監督。

2、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就成為破產人,企業法人就淪為了清算法人,破產人所有的全部財產被作為概括執行的客體,應全部移交破產管理人管理和處分。破產管理人接受的破產財產包括破產人的有形和無形財產、動產和不動產、知識產權、對外的債權、持有的股份和債券以及破產人對外應履行的債務。此外,破產人的法定代表人應將該企業的財產狀況説明書、債權債務清冊及全部賬冊、文書、資料、印章、營業執照移交給破產管理人佔有、管理和支配,破產人原進行的營業活動和訴訟或仲裁事務也應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人如不為移交或不為全面移交,破產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3、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接管破產財產後,破產管理人應當予以妥善保護和管理,防止破產財產遭受意外或人為的損失。

破產管理人應對破產財產進行登記造冊,詳細説明財產種類、性質、原值、現值、保存地點等,對債權債務進行核對,對營業狀況予以瞭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佔有的財產,收回破產人未收回債權和要求未激納或足額繳納出資的出資人補足出資額,從而為更好地保全破產財產,為隨時順利地處理和分配破產財產作準備。破產管理人獨立保管破產財產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於其疏於管理,未盡注意義務而使破產財產損失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民事活動破產人將破產財產移交給破產管理人後,破產人並不喪失對破產財產的所有權,但喪失了對破產財產的佔有、支配和處分權,也喪失了對破產財產以自己的名義開展適當民事活動的權利。而破產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產管理人名義實施必要的以破產財產為標的民事活動的權利。一般來説,破產管理人可依法實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動: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員;為清算之目的,繼續破產人的營業;參加訴訟、和解或仲裁;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的合同;詢問破產人等。

5、破產財產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產應當重新估價,已經摺舊完畢的固定資產,應對其殘值重新估價,殘次變質財產應當變價計算,不需要變價的,按原值計價。破產管理人應根據清算結果製作破產財產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並提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交給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破產管理人應即通知債權人限期領取財產,逾期不領取的可以提存。破產管理人分配破產企業的財產,以金錢分配為原則,也可採取實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兩種方式。如破產企業的債權在分配時仍未得到清償的,也可將該債權按比例分配給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同時通知破產企業的債務人。破產財產未經依法處理和分配,破產程序不能終結。我國現行破產法對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式、原則規定的不清楚、不具體,對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期限未作規定,這些缺陷有待修改完善。

6、辦理破產人的註銷登記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破產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後,破產管理人應當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破產企業註銷登記,並將辦理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時,破產管理人應及時申請終結破產程序。

公司企業破產時需要對公司的財產和設備進行清算,對債務進行償還,還應當對員工進行合法合理的安置。破產階段開展的所有程序步驟可以由破產管理人來進行具體操作,需要注意的是破產管理人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來進行破產處理,如果私自謀取利益導致犯罪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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