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破產清算 - 也要申報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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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有破產清算,也要申報債權嗎

公司沒有破產清算,也要申報債權嗎

公司沒有破產清算,不需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指破產案件受理後, 債權人依法定程序主張並證明其債權,以便參加 破產程序的法律行為。

《企業破產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後,債務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後,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後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應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對於申報的債權,應指派專人進行登記造冊。申報的債權,須經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方為確定。

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的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蔘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債權人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但在公司財產分配開始向公司補充申報債權的,清算組應當調整公司財產分配方案,將該債權人的債權列入清算範圍。債權人在財產分配開始後,財產分配結束前,向清算組提出清償要求的,公司仍應予以清償。但對該逾期債權人的清償應列於其他已申報債權人之後,以剩餘財產清償該逾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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