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二手房買賣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夫妻共有的二手房買賣怎麼處理?

二手房買賣的現象很常見。那麼,對於夫妻共有的二手房買賣在實際中怎麼進行操作?在處理夫妻共有的二手房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怎麼才能避免在夫妻共有的二手房買賣中遇到相關糾紛?順利交易夫妻共有的二手房應該怎麼操作?

根據《婚姻法》,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有的財產,在婚姻解除時,應由夫妻雙方來分配,任何一方不能獨自侵佔共有的財產。在二手房買賣時,稍不留心,購房人所籤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就會因為二手房主人的婚姻變故而導致無效,所以,在進行二手房買賣時要對各方面的情況做一個調查瞭解。

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項

有的二手房主人因婚姻變故,在離婚訴訟期間,搶先處理夫妻共有的房產,以低價或較便宜的價格與二手房購買人簽訂房屋轉讓協議。這類情況大體歸為兩類:

一、房產證上有夫妻兩人的名字

這樣的情況較為容易處理,購房人應該請夫妻二人共同與其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如果夫妻一方不出面簽字,則應該讓不來的一方給簽字的一方授權,此授權應該讓公證處公證或律師見證,以證實其真實性。夫妻共有的房產,只有在夫妻二人共同同意下籤訂的轉讓協議方為有效,否則在法律手續上不完善,協議無法律效力,最後在產權過户時會遇到障礙。

二、房產證上雖沒有寫明夫妻二人的名字,但二手房主是已婚的人

這種情況較為複雜,針對夫妻的共有財產雙方都有權利享有收益權這一原則,購房人應該要求由二手房主人夫妻共同在二手房買賣合同書上簽字,以示同意轉讓。這樣做看似麻煩,實際上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否則如果簽了轉讓協議,二手房主人的夫或妻一方不同意,她(他)就會想方設法阻止購房人辦理產權過户手續。

如果夫妻一方不在國內,就要請簽字的一方出示另一方的委託書或同意函同意轉讓其二手房,如果不在的一方連委託書或同意函也沒有的話,最好請簽字一方,當然也應該是房產權屬證有其姓名的一方,出具保證函,保證其房產的轉讓是其夫妻共同同意的,並保證對此引起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這份保證書實際上也是一個試金石,如果簽字的一方連保證函也不敢出的話,這就證明裏面一定有問題,那麼購房人就應該警覺,這個二手房到底該不該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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