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遷房糾紛】回遷房户頭置換協議的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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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回遷房糾紛】回遷房户頭置換協議的的法律效力

被告王某與周某均為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被安置人員,雙方口頭協議置換安置户頭。後周某去世。幾年後,原先置換給王某的安置房屋產權證書辦理至周某妻子陳某名下。而原先王某置換給周某的安置房屋被周某賣給案外人。現陳某以房屋產權證書登記在自己名下,並以物權保護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搬出現居住房屋。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涉及回遷房屋買賣及户頭的置換事宜。根據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規定,公民、法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之原則。王某與周某的置換協議雖是口頭訂立,但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規定。並且雙方已經按照約定相互交付房屋。在周某去世後,其妻子陳某雖承認户頭置換事宜,但辯稱其他事宜一概不知,很明顯不符合常理,嚴重違背誠實信用之原則。

產權證書是享有房屋所有權的證據之一,在法律上推定為權利,但其不具有絕對的證明效力。本案涉訴房屋不動產登記薄的物權狀況與真實的權利狀況不一致。故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未被法院支持。需要指出的是,當前在我省特別是合肥地區,存在大量回遷房屋、回遷户頭的買賣、置換等交易。一方面我們需要對自己的交易行為誠實履行,另一方面在交易時儘量簽訂書面協議,以便在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明使用。

裁判結果

本律師代理被告王某應訴。本案中一審法院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陳某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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