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光權糾紛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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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光權糾紛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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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光權是針對房屋來説的,房屋會有光源,如果房屋的周邊有其他的建築物擋住了房屋的光線,對房屋所有人的住房條件產生了不良影響,那麼,房屋的所有人可以申請要求擋住其光線的建築物所有人進行賠償,這就是採光權糾紛產生的原因。為了讓大家更清楚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收集了採光權糾紛案例,供大家參考。

採光權糾紛案例

由於自家房屋被前方不遠處新建高層項目遮擋了陽光,一業主以採光權遭到侵犯為由訴至法院,向高層開發商索賠。河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該項目經審核批准開工,具有合法性,但確給原告房屋採光造成影響,故判令被告給予原告一次性補償費2.84萬元。

市民喬先生是本市河北區某小區業主。據喬先生稱,他在1998年入住該小區,其房屋建築面積為80多平方米,朝向“東南”,視野開闊、採光良好,全天日照充足。哪知2011年5月,喬先生所在小區的東南方向不遠處開始建造高層住宅,嚴重影響了其房屋的採光和日照。

喬先生提出:該高層住宅的建設使其居住環境遭到了人為改變,給其全家人的身心健康帶來諸多不良影響,並且使其房屋貶值,已對其構成侵權。為維護合法權益,要求上述高層住宅的開發商某置業公司賠償其6.5萬元。

被告開發商在法庭上辯稱:其公司開發的涉案項目是經過國家規劃部門批准的,符合國家和天津市建築規範規定的建設條件,依法取得了《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不存在原告所説的侵權問題,也不是違法建築,所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開庭審理及核實證據,法院認為,被告置業公司開發建設的涉案項目,系經審核批准後開工建設的,且被告當庭提交了相關部門批准建設該項目的有關文件,故對於該項目開發建設的合法性,不予質疑。被告在原告房屋東南側和東側所建高層住宅樓層較高,經現場勘察及被告委託一家專業公司作的日照分析報告顯示,該住宅確對原告房屋東南側和東側的採光造成一定影響,故應當給予原告一定的經濟補償。

鑑於原告所居住房屋位於四樓,東南側為其房屋的主要採光途徑,且被告所建2號樓距離原告房屋間隔很近,故對原告房屋東南側的影響相對較大。根據公平原則,東南側的補償費應比照南側補償費的標準給付,原告房屋向東南通風、採光和日照的途徑為卧室窗户一處、客廳陽台一處、廚房陽台一處,故其東南側補償費金額以2.35萬元為宜。向東通風、採光和日照的途徑為卧室窗户一處,故其東側補償費金額以4900元為宜。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採光權糾紛案例。這個案例中,當事人的房屋原來採光不錯,但周邊的建築物建設好之後,因為高度的原因擋住了當事人房屋的光線,侵犯到了當事人的採光權,即使被告方主張建築物的建設手續齊全,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但法院因為其侵犯到當事人的採光權的事實存在,所以裁定被告對原告予以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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