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是否可以訴房主逾期還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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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是否可以訴房主逾期還貸

貸款購房的情況屢見不鮮,人們在享受權利的時候同時要履行義務。如果購房者逾期還貸,開發商要怎麼辦呢?能不能收回房子呢?請閲讀下面的文字進行了解。

案情回放:

2002年4月2日,張先生與甲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不久他向甲房地產公司支付購置該房屋首付款。2002年5月28日,張先生辦理了入住手續並且實際入住了該房屋。

2004年10月20日,張先生作為借款人、甲房地產公司作為保證人與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大興區支行(以下簡稱農行大興區支行)簽訂了個人住房按揭合同:張先生向農行大興區支行借款用於購買涉案房屋;甲房地產公司對張先生所欠銀行的全部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及其他相關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銀行將貸款數額打入甲房地產公司賬户。

在合同履行中,張先生自2005年4月開始出現逾期還款現象。自該時間始,農行大興區支行先後從甲房地產公司的保證金賬户內扣劃應由張先生償還的貸款。現張先生接到甲房地產公司的訴狀,房地產公司訴稱張先生未按合同約定還款,要求張先生騰退房屋,並支付房屋使用費。

審理過程中,張先生不同意甲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並提出反訴,要求甲房地產公司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該案一審後,張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經審理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個人住房按揭合同系兩份獨立合同。銀行把張先生的貸款支付給甲房地產公司視為張先生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甲房地產公司已實現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因此,甲房地產公司無權就此解除與張先生之商品房買賣合同。

律師説法:

馬律師評析:根據法學原理,一個訴求成立一個法律關係。本案中,貸款與購房並非同一法律關係。雙方爭議焦點在於張先生是否因欠甲房地產公司的購房款而違約。據本案查清的事實,可以説明,銀行已在貸款之時將全額貸款全部支付給開發商,所以,張先生不欠作為開發商的甲房地產公司的購房款,而甲房地產公司代張先生所還的貸款,屬於另一個法律關係。所以,房地產公司不應收回房屋。

相關法律知識

房屋買賣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它是指出賣人將房屋交付並轉移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徵既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徵,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徵。這主要表現為:

(1)出賣人將所出賣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的價款;

(2)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3)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轉移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4)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法律規定的要式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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