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退房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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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退房的理由是什麼

購買商品房本來是為了住,但是有時候,買完房後發現房子並不如意,於是想退房。購房者要求退房的事情幾乎每天都會發生,但不是所有人能退掉房子。那麼,購房者退房的理由是什麼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法律角度來説,購房者要求退房,實際上就是要解除購房合同。因此,購房者退房的理由就等於是解除購房合同的理由。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解除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根據合同的約定,第二類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

哪些情況下可以退商品房之一:第一類解除合同的理由,常見的是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都明確約定了交房期限,將來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則購房者可以選擇適用解除合同這一條款。但要注意的是有些開發商會在條款中附加一個時間期限內,即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沒有行使視為放棄行使合同解除權。如果可能的話,購房者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些其他的解除合同的事由,比如一些不構成根本違約的事由,再如達不到購房者的特殊要求等等,還有就是出現一些不確定的情形出現。

哪些情況下可以退商品房之二:如果符合下述法律規定,那麼購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6: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7: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8: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9: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10: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

11: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12: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13: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14: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15: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16:商品房銷售後,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户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17: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在起訴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

沒有人買房子是為了退的,一般都是因為買到的商品房與預想的不一樣,才會要求退房。因此,購房者最好在購房合同中把與房子有關的問題都規定清楚,並且約定,如果開發商不能做到,則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當然,開發商也不是吃素的,在合同沒有做出相應約定的情況下,購房者必須從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法條裏尋找退房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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