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列明什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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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列明下列內容:
其一、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其二、房屋的價格及付款時間約定
其三、交房期限;
其四、權利擔保;
其五、違約責任
其六、合同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列明什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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