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購買共有房屋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如何購買共有房屋

共有房屋其實就是指多個主體共同對一套房屋擁有所有權,對於這樣的房屋,也是允許進行買賣的,但具體購買共有房屋的時候與購買一般的房屋不同,那到底實踐中購房者該如何購買共有房屋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常見的共有房屋有哪些

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基於共同勞動或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在實際生活中,最常見的房屋共同共有有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權和家庭共有房屋所有權兩種。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除夫妻有特別約定的外,夫妻雙方在婚後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而,夫妻婚後興建、購買、受贈或者繼承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共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在婚姻關係消滅(離婚或一方死亡),或者雙方有特別約定時,才能確定份額,進行分割。

二、購房者如何購買共有房產

購買共有房屋,有以下幾種情況要注意:

1、房產證上是甲一個人的名字,但系甲與乙在婚後購買的夫妻共同財產,甲未經乙同意將房屋出售給丙。乙是否能主張甲與丙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儘管甲出售房屋未經乙的同意,但由於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對丙而言,他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對該房產是否系甲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核查,因此只要丙是善意的,不明知甲與乙的婚姻關係且乙不同意的事實,則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2、產權證上是甲和乙兩個人的名字,甲和乙是夫妻關係,但簽訂合同時乙並沒有出面,乙的名字是甲代其簽訂的,乙是否能主張未經其同意買賣合同無效?

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出售房屋一般應當認為是“非日常生活需要”,只要丙“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則丙就是善意購買人,那合同就應當有效。當然,丙要證明自己是善意購買人,應當提供證據表明他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甲與乙的共同意願。

購買共有房屋,簽訂合同時最好讓所有共有人都簽名,並核對其身份。如果其中有共有人並未出面,而是其他人代簽,則要重點審核簽名的人有無代理權,可要求其出具委託書。如果共有人之一是未成年人,要注意簽訂合同的人與未成年人是什麼關係,是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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