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安置房拿房手續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農村安置房拿房手續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大家都知道的是,國家對於拆遷的居民到相關安置措施是一定要做好的。除了需要給居民一定的拆遷補償費用之,還需要將被拆遷的人安置好,比如説龍村的安置房就是這樣的。因此很多人都想要知道農村安置房拿房手續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農村安置房政策是怎樣的?

1、開發商禁止插手拆遷

政策與此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比,北京延續了國家條例。其中規定,區縣政府負責本區域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區縣房管部門為本區縣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房屋徵收與補償。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2、舊城居民可要求聽證

《實施意見》中首次明確,對危房、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需徵收房屋,如果多數被徵收人認為不符合規定,那麼區縣政府就要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3、先確定補償資金再徵收

《實施意見》中規定,在作出徵收決定前,應明確補償金總額和產權調換房源。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設立房屋徵收補償資金專用賬户,確保資金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縣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4、限購後仍可獲安置房

如果家庭已超限購門檻,即本市户籍家庭有三套房,或外地户籍家庭已有兩套房,其中一套被拆遷後,是否影響這個家庭獲得拆遷安置房呢?對此,部門負責人表示:拆遷安置房屬拆遷中獲得的實物補償,將被計入已有住房套數中,但並非家庭主動購買,所以不會受“京十五條”的限制,不會影響到市民獲得拆遷安置房。

二、安置房可以買賣嗎?

有證的拆遷安置房可買賣,交易與普通房屋無差別;無證拆遷安置房,要分清情況,主要注意這幾個問題:

1、調查拆遷前的產權性質,如具備產權證,只是開發商沒及時辦理,如有拆遷協議書,雖麻煩,但日後還可辦產權證

2、要辦理公證手續,以免日收糾紛。

3、有些房企為了增加收入,在拆遷交易後,可提供更名服務,適當收些費用是一種好的解決辦法。

三、安置房買賣的風險

1、政策因素。

據相關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分兩類:一、因重大市政工程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房屋產權屬個人所有,取得所有權期限內不能上市。另一類、因房產開發而動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該商品房和一般商品房沒什麼區別,屬於私有財產,無轉讓期限的限制,可自由上市交易。

2、價格因素。

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在簽訂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從訂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時間長、變化大,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差近千元,拆遷户認為自身利益受損,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買賣風險的製造者。他們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首先在這裏需要告訴大家的是大多數的安置房,他是不能夠進行買賣的,也就是説他不能夠上市交易。其次就是,當然拆遷的安置房,它是分為兩個種類的。如果是商品房類型的它可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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