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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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糾紛的訴訟時效

現實當中,圍繞房屋買賣而產生的糾紛是比較多的。如果當事人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話,那麼就需要格外注意訴訟時效問題。到底房屋買賣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請閲讀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涉及房地產糾紛的訴訟時效規定,適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有關時效規定,一般有以下幾種:

1、一般時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除外的訴訟時效,通常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訴訟時效為二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超過二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特別時效:是指《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三項的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況,訴訟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長時效:指《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換言之,即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也應在二十年時效之內提出,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綜上所述,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最長時效則是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

4、通過行政複議的行政房地產糾紛案件,其訴訟時效為十五日,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計算,沒有經過行政複議的房地產糾紛案件,時效為三個月,從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複議之日起計算。

5、對行政處罰不服的訴訟時效為三十天。

在房屋買賣糾紛當中,訴訟時效一般是兩年,但是可能不同情況下的起算點不同。而在最長的情況下,訴訟時效可以是20年。希望本站小編帶來的文章能夠幫助你進一步瞭解相關知識,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向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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