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有什麼規定 - 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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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有什麼規定?怎麼算?

房地產市場近幾年來真是風雲變幻,房屋買賣最重要的是合同,假使遇到糾紛,合同便是我們快速解決糾紛的利器,那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如果你也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有什麼規定?怎麼算?”之類的問題,就讓本站的小編來為你詳細解答一番吧!

一、什麼是“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制度有哪些內容? 

訴訟時效是通過訴訟方式獲得法律保護的一種期限。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如合同糾紛、債務糾紛等,也就是説要在三年內向法院起訴。特殊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如人身侵權案件、交通事故案件,要在一年內向法院起訴,否則,超過時限法院就不會受理,即便受理也會面臨敗訴。

那麼,我們該如何在現行的訴訟時效制度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1)如果通過協商、調解等非訴訟方式不能維護自己權益的,一定要在三年內或一年內向法院、仲裁委等起訴或申請仲裁。

(2)如果沒有履行期限的,隨時可要求履行,但一旦提出要求後,就要在提出要求之日起三年內起訴,否則就會超過時效。

(3)如果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建議及時委託律師,在專業律師的指點下,通過錄音、重打欠條、發送法律函件等方式使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二、相關法律條文 

(1)按照我國《民法典》第595條、第598條和第601條等規定,出賣人移轉所售房屋的佔有和所有權為其主要義務。儘管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佔有、使用,但這只是出賣人履行了移轉所售房屋佔有的義務,只要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時因出賣人的原因仍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場合,就屬於主給付義務不履行,構成違約,甚至是根本違約。

(2)《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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