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贈與不徵收個税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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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不徵收個税的情況有哪些

一、房屋贈與不徵收個税的情況有哪些

據國家財政部下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通知指出,三種情形下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二、贈與雙方辦理免税手續時,應向税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税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屬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係的公證書(原件)。

(四)屬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撫養關係或者贍養關係公證書(原件),或者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關係或者贍養關係證明。

税務機關應當認真審核贈與雙方提供的上述資料,資料齊全並且填寫正確的,在提交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後複印留存,原件退還提交人,同時辦理個人所得税不徵税手續。

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税費後的餘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税所得額,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税。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税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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