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購買的商品房是否可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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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經購買的商品房是否可以退

已經購買的商品房是否可以退

法律角度上説,購房者要求退房,實際上就是接觸購房合同。因此,購房者的退房理由實質上就是解除購房合同的理由。

那在已經購買商品房的前提下,能夠解除購房合同嗎?答案是:能!但也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可以根據購房合同中的退房事由來退還已經購買的商品房。

二、什麼條件下才能夠退商品房

(一)滿足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退房事由

房屋買賣合同中都明確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可以以合同中開發商未能履行的事由來退還商品房。

在這方面最常見的是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都明確約定了交房期限,將來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則購房者可以選擇適用解除合同這一條款。但要注意的是有些開發商會在條款中附加一個月的期限,即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沒有行使則視為放棄行使合同解釋權。如果可能的話,購房者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些其他的解除合同的事由,比如一些不構成根本違約的事由,再如達不到購房者的特殊要求等等,還有就是出現一些不確定的情形出現。

(二)滿足法律上規定的退房條件

如果滿足以下法律上規定的退房條件,那麼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後也可以要求退房。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6、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7、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8、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9、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10、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

11、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12、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13、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14、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15、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16、商品房銷售後,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户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17、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在起訴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

我們現在已經知道就算是購買過的商品房在發現問題後也能夠退還,所以如果您在購買商品房後發現問題需要退還的,可以根據購房合同中的退房裏有或者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退房。買房是件大事,一定要認真對待。但是退還商品房的理由在實際生活中千奇百怪,如果你想知道自己購買的商品房是否符合法律上的退房條件,不妨先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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