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交的是定金還是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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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房交的是定金還是訂金?

看房交的是定金還是訂金?

“定金”和“訂金”是不同的兩個概念。購房定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交購房定金買賣雙方需要簽署相應協議的需要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合同擔保,以確保各方訂立合同或促使合同義務人履行義務,保障權利人的權利能夠得以實現。根據“定金罰則”,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則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則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定金。而購房訂金往往被當做是預付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雙方一方違約,訂金可以原數返回。

二、關於定金的法定條件

“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金錢擔保普遍存在於買賣合同關係中,有着嚴格的法定條件:

1、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

2、定金必須實際完成了交付;

3、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總額的20%。

三、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説的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着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由此可見,購房時“定金”和“訂金”是不同的兩個概念。購房定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交購房定金買賣雙方需要簽署相應協議的,維護雙方的利益,避免後續的其他糾紛;而購房訂金往往被當做是預付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雙方一方違約,訂金可以原數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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