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是訂金還是定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預付款是訂金還是定金

預付款是訂金還是定金

預付款是訂金。

第一,我們先向大家介紹一下”定金“和”訂金“這兩個詞語在字面上的意思有什麼區別和不同。第一個”定金“,指的是買賣中的當事人約定有一方需要向另一方交付一定財物的時候,被用來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這種交付的貨幣也是歸於法律上的擔保形式的一種,而我們説這麼去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要督促交易中的相關債務人去履行他所擔負的相關債務,從而一定程度上來對交易中的債權人的債權保障可以得到最終的實現,那麼假如説在這其中的一方出現違約情況的話,那麼交易中的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那麼我們就應該按照他們訂立的相關約定去執行,但是假如説發生了雙方當事人並沒有訂立相關的約定的這種情況的話,那麼如果要是其中歸於銷售的一方違約的話,那麼銷售方就必須對當事人做出雙倍返還定金的行為,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假如説其中的消費者一方違約的話,那麼消費者之前所交付給銷售方的定金當然也就不再返還給消費者一方了。

除此之外,我們還需要注意的一個地方就是,”定金“的總額絕對不可以超過原有合同價的百分之二十,這是我國法律所予以規定的。而且定金的交付時限也一般在你們的合同訂立之前,或者履行合同之前去交付,這麼看的話,我們可以説”定金“是一種金錢擔保的擔保方式。所以説,在交易中,交付定金的一方我們將其稱之為定金的給付方,而與此相反就是接受定金的一方我們將其稱之為定金接受方。由此可以見得,交易中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擔保法》其中所規定的相關立法精神表示,在我國所發生的交易中,交易的習慣以及司法實踐的普遍認可顯示,我國定金的一般性質應當定性為違約定金。

第二我們再來解釋一下”訂金“的具體含義是什麼。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關於”訂金“目前在我國的法律上還沒有對此予以相應的明確的規定,所以我們一般所説的”訂金“,也可以是當成是你在交易中對某件商品的預付款。”訂金“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或者是購買一些商品貨物的時候,它的作用主要還是在一開始予以體現,其作用是看買賣雙方的具體約定,假如説在交易中的買賣雙方並沒有對交易做出約定的這種情況下,那麼我們説的這個訂金就能夠把它堪稱是某件商品的預付款,還有就是假如説在交易的過程中銷售一方違約的這種情況下,那麼必須把訂金退還給消費者,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説如果消費者一方違約的話,那麼我們可以和銷售方去協商解決這個問題,當然假如説出現買賣雙方之前有過一些約定的話,那麼就應該按照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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