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房產買賣合同 - 主要有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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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房產買賣合同,主要有哪些條款?

房地產買賣合同購房人和房地產開發商簽訂的一種合同形式。那麼,什麼是買賣房產合同?買賣房產合同有哪些內容?在購買房屋前是必須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的,這樣才能避免有些糾紛的出現。下面有本站小編為您解答有關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內容。

什麼是房產買賣合同:

房地產買賣合同是由房管局統一編制,用以明確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所有的商品房銷售都須簽訂此合同,目前,不管是內銷的房產合同還是外銷的都需要做公證。房地產買賣合同是買房人同賣房人之間簽訂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合同。賣房人一般指的是房地產開發商。

房地產買賣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即買方和賣方;

(2)標的物的基本情況。合同應載明標的物即房地產的座落、地號、產權所有人、產權證號、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質、房屋建築面積、佔用土地面積、房屋結構、四至界限、附着物、附圖等;

(3)如系出讓土地,載明剩餘使用年限;

(4)房地產成交價格;

(5)房地產價金的幣種、支付期限和方式。合同應載明以人民幣或某一特定外幣支付房地產價金,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以及最後付清的期限;

(6)定金。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定金可以充抵房地產價金。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7)房地產交付時間;

(8)賣方的產權保證條款。賣方保證出賣的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與賣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賣方負責處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買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賣方負責賠償;

(9)違約責任。雙方可以約定違約時應支付一定比率或數額的滯納金;

(10)税費負擔。在辦理房地產過户手續時應繳納的税費,由雙方按規定各自承擔;

(11)糾紛的解決。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糾紛的解決方法;

(12)生效條件;

(13)其他約定的條款。

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分類

按照不同的標準,房地產買賣合同可以劃分不同的類別:

1)按轉移產權的內容不同,可分為土地使用權的買賣和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的買賣。這種分類的意義在於法律對轉讓的限制條件不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受讓方必須依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後,方可出讓;除此之外,國家嚴禁以任何方式對土地使用權倒買倒賣;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有房屋的房地產的轉讓,只要不在法律規定的禁止轉讓之列,均可自由買賣。

2)按房地產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商品房的買賣、公有房屋和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和私房買賣。這種分類的意義在於法律規定的符合買賣的條件不同。商品房買賣專指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用於出售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4月4日)、《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2001年8月15日)專門規定了商品房買賣的條件。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買賣的主體資格有嚴格的規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出售條件作出了規定;除此之外,已經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私有房地產,只要不在法律規定的禁止轉讓之列,均可自由買賣。

我們知道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內容以後,在買房時,一定要注意相關的條款,不能掉入開發商的購房合同陷阱裏面。如果你還需要了解關於房產買賣的交易税費或者房產怎麼過户的有關問題,可以免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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