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繼承年限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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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子繼承年限規定是怎麼樣的?

房子繼承年限規定是怎麼樣的?

房子繼承年限規定是房屋的繼承辦理,實際上沒有時間的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間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時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因此,房產繼承權的訴訟時效也適用此規定。

二、繼承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繼承的訴訟時效按民法典的規定執行。但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

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這就是説,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並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

但在出現法定事由時,3年訴訟時效可能被中止、中斷或延長。所謂訴訟時效中止,就是指由於一定事實的發生(如發生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等),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原因消滅之日起,時效期限連同中止前的期限繼續計算。但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須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後6月內容發生,如在之前發生的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

所謂訴訟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發生了某種特定事由,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限全歸於無效,該法定事由結束後,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最常見的訴訟時效中斷是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訴訟時效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後,繼承人因有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時,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正當理由的,可延長時效。

然後在進行繼承的時候,需要辦理的手續比較繁雜,最終的手續辦理就是到房管局來進行過户申請,當然過户申請的話,可能很多人想了解一下有沒有時間方面的規定,雖然沒有時間規定,最好要儘快來進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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