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中付款有什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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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買賣中付款有什麼方式

商品房買賣中付款有什麼方式

商品房銷售中的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付款。選擇一次性付款可能會得到開發商一定幅度的折扣,但購房者必須以足夠的資金做後盾,且這種付款方式風險比較大。分期付款對購房者比較有利,尤其對於期房項目,購房者可以按工程形象進度分幾次向開發商支付房款,直至商品房驗收合格後再支付尾款,這樣對買賣雙方都比較公平。其他方式主要是指買賣雙方協商的結果,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買賣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任何付款方式及期限都是允許的。本款在購房實踐中主要涉及銀行貸款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貸款買房必須先支付不低於購房款30%的首付款,其餘部分由購房者按月向銀行償還。以按揭方式購房,除負擔銀行的利息外,還需支付銀行的律師費、保險費等費用,雖然有些費用由購房者來負擔是不合理的。需要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購房者一般對出現銀行拒絕貸款的情況下購房合同是否有效及首付款如何處理的問題沒有作出約定,如果將來購房者辦不下來貸款,開發商常以買方違約為藉口,拒絕退還首付款。

為此雙方可約定如下:如因出賣人原因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銀行貸款或公積金貸款,則出賣人在10日內比照退房條款歸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如出賣人證明系買受人原因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銀行貸款,考慮到買受人可能受到的損失,則出賣人在10日內比照退房條款歸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

如果購房人逾期付款的,按照合同約定或相關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二、商品房買賣中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7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8條第2款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記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另外,在《商品房買賣解釋》對某些違約承擔違約責任的計算則另有規定,具體包括:

1、出賣人惡意違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以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這顯然是針對先賣後抵、一房數賣的行為所作出的懲罰性規定。

2、出賣人存在欺詐行為。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以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嗎的事實或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常見的商品房買賣中付款方式有兩種,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但要是雙方協商約定才用其他方式付款的話也是可行的,但約定的付款方式不能有違背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出現,否則約定的付款方式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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