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不交鑰匙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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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不交鑰匙該怎麼辦

簽訂了購房合同之後,購房者需要實際支付相應的房款,而開發商也有自己的義務要履行,最重要的就是向購房者交付房屋,其實也就是移交對房屋的佔有,把鑰匙給購房者。那要是開發商不交鑰匙的話,此時購房者應該怎麼辦才好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開發商不交鑰匙該怎麼辦

入住時沒交配套費、管理費開發商不給鑰匙怎麼辦?

實踐中,開發商將商品房的鑰匙交給物業管理公司,讓購房人從物業管理公司領取房屋鑰匙,而物業管理公司往往把購房人是否交納物業管理費作為領取房屋鑰匙的前提,由此也產生了大量糾紛。

首先開發商的做法是錯誤的。合理的配套費是應當交納的,但如果雙方合同沒有約定要交納配套費,開發商就不能將此作為領取鑰匙的前提條件。因為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依據合同向開發商支付了房價款,開發商應按合同的約定向購房人交付商品房(即交付房屋鑰匙)。從法律關係來説,物業管理公司只是開發商的代理人,購房人只要不存在合同中約定的開發商可拒絕交付房屋的情形,物業管理公司就不能拒絕向購房人交付房屋鑰匙。

對於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物業管理費是基於《房屋使用、維修、管理公約》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購房人不交納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可依據上述合約的相關條款,追究購房人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向購房人交付房屋鑰匙。

二、開發商不通知交房怎麼辦

開發商違反房屋交付通知義務的責任

筆者認為開發商違反房屋交付通知義務不應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首先要構成逾期交房,即房屋交付出現事實或法律障礙導致開發商不能按照約定期限向買受人交付房屋。開發商的房屋交付通知義務作為一項附隨義務,其作用僅在於輔助開發商履行房屋交付義務,開發商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該項義務並不能導致房屋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日不能向買受人交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中,導致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實質原因並不在於開發商是否按期發出了房屋交付通知書,而在於開發商建設的商品房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至時是否事實上具備了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

在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日,即使開發商之前未向買受人發出書面交付通知,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的規定,買受人也應直接要求開發商向其交付所購房屋,開發商如果拒絕向買受人交付具備合同約定交付條件的房屋或者房屋不具備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則應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但如果房屋具備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而買受人未要求開發商向其交付,則屬於買受人沒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買受人依法不得就其擴大的損失要求開發商賠償。因此,如果開發商只是未向或遲延向買受人發出房屋交付通知,但房屋在交付日之前或之時已具備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則開發商依法不應因違反房屋交付通知義務而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即違反房屋交付通知義務並不必然導致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繼續履行和採取補救措施也不適用於開發商違反房屋交付通知義務時承擔責任的形式。由於房屋交付通知義務的功能僅在於輔助開發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主給付義務,如果開發商已經如期履行了房屋交付義務,則繼續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均沒有必要;如果開發商不能如期履行房屋交付義務,則買受人可直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反主給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即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而沒有必要要求開發商就違反房屋交付通知義務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開發商僅違反房屋交付通知義務,買受人可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其中的損失應是開發商違反房屋交付通知義務給買受人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

一般開發商在向購房者交付房屋的同時,若購房者對房屋質量驗收合格的話,就應當向其交付全部的要求,但此時可以保留一把裝修用的鑰匙。若出現開發商不交鑰匙的情況,那麼購房者可以拒絕收房,情況嚴重的還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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