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開發商不守信用該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2W

房產開發商不守信用該怎麼辦

近年來,買房已經成為大多數上班族的追求之一,當發現自己辛勤幾年勞動掙來的房子跟開發商之前提供的項目説明書根本不一樣,買房的屋主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換言之,在出現房產開發商不守信用的時候,作為購房者該如何維權?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房產開發商不守誠信,構成根本違約,屋主有權退房。

1、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再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據此可知,因房地產開發商虛假宣傳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予退房。

二、房地產開發商構成欺詐,屋主有權請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因此,房地產開發商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售房過程中進行虛假宣傳,即構成欺詐,屋主因此受損,其有權請求甲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其實是有可能構成欺詐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就比較嚴重了,此時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自己遭受的損害作出相應的賠償。當然,這種情況下,購房者也是可以主張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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