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商品房交鑰匙就是交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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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商品房交鑰匙就是交房嗎

買商品房交鑰匙就是交房嗎

房子到底什麼時候算是交付使用,這是牽扯到房產買賣雙方實際利益的重要問題,常常引發“房屋交付使用”糾紛。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明確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們常説的“交鑰匙”就算交付使用。

審判實踐存在着許多當事人因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理解不同而發生的爭議。房地產開發企業往往認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鑰匙”,而買房户則認為,“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領取房屋鑰匙,還應同時辦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權證書。

由此就引發了許多糾紛,這主要涉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否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

所謂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房户佔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並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如果當事人僅約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而未明確約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房户佔用,即“交鑰匙”,就應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義務。當然,根據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房屋交付使用”的內容進行特別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佔有房屋,而且同時要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就應當按照約定來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

在此約定下,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僅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買房户“交鑰匙”,而且還應當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買房户,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二、商品房配套縮水能不收房嗎

當公共設施與附屬配套項目不符合合同約定或不能同時交付時,購房者可以拒絕收樓。房地產交付時驗收期間的確定與異議的提出時間;共用設施與附屬配套項目的交付時間與標準;辦理房地產證時限的起算點;買方逾期付款及賣方延期辦理房地產證時的違約金計算比例及合同解除權,這些都是商品房有問題時消費者應該注意的問題。

若單純的以交付鑰匙就算完成商品房交房的話,這樣對購房者來講顯然是不利的。按照規定在實際交付商品房的時候,需要購房者到現場對商品房作出相應的質量驗收,驗收合格的開發商才需要交給其商品房的鑰匙。因此買商品房交鑰匙,其實並不能算成法律意義上的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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