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銷售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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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商品房銷售合同之訴屢見不鮮,並且呈上升趨勢。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有很多,如房地產開發市場不太規範、市場監管不力、信用體系不完善等等。其中,對於違約金的金額存在一些爭議。那麼,商品房銷售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解答這一問題。

商品房銷售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商品房銷售合同違約金上限

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支付違約後,還當履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6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由此可知,該條法律只是規定調整違約金幅度,並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的上限。但是它首先前提是已經認定違約金過高,需要用此條來調低,最終的實際違約金隨個案的約定有不同計算結果。這樣做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我國《民法典》允許合同當事人事先對違約的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予以約定,或者直接約定違約方付給非違約方一定數額的金錢,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如果該《解釋》固定了違約金的計算金額,便是與上位法相牴觸。

2.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違約金適時具有懲罰性或補償性,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的違約金的定位應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類似,均屬於懲罰性的違約金。此時如果只能按上限為高於實際損失的30%計算,顯然只有補償性質,不能體現懲罰性,從而抹殺了該類違約金所應有的特點,而不能有效地制裁違約行為,充分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

因此,適用《解釋》第16條時,應當從調整違約金的角度切入,在雙方對約定違約金過高爭議的時候,應就其造成的損失30%為減少基礎,隨個案差別下調已約定的違約金。

綜上所述,商品房銷售合同違約金上限並沒有一個確定的值,不過應當以違約金造成的損失的30%為標準適當減少。過高的違約金給人們的身心帶來不安,在現實生活中,希望各方都能遵守承諾,讓違約金不僅具有補償性質,更加具有懲罰性質。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諮詢365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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