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買賣不破租賃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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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買賣不破租賃是怎樣規定的

一、擔保法買賣不破租賃是怎樣規定的

《擔保法》第四十八條:“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之規定,租賃權雖是債權但對第三人也具有約束力,租賃關係得依法轉移給受讓租賃物所有權的第三人。即“買賣不破租賃”,系債權的物權化,為保護承租人而創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第六十六條:“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轉移、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買賣不破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相關的法律也積極的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相關的房屋在進行租賃期間除了查封、扣押、凍結情況外,其他情況都不應破壞這類買賣不破的規定。我國的司法行政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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