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管轄權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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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管轄權是怎樣的?

對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管轄權問題,圈子裏也是有分歧的。分歧主要在於,到底這事兒算不算不動產糾紛,又到底交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區)級人民法院管轄,還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下面,本站這裏就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幫您分析一下,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從訴訟相關法律考慮

1、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法院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等多種。

2、關於不動產有關糾紛的管轄法院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不動產糾紛”應理解為不動產物權糾紛,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是針對物的權屬關係發生爭議,之所以專屬管轄是因為不動產標的便於該地法院進行調查、勘驗,及時查明案件,也為了便於該案件審理終結生效後得以順利執行。

3、如果將涉及不動產買賣合同所產生的糾紛均列為不動產糾紛應屬超出該條的文意範圍。不動產糾紛情況是複雜的,應根據案件情況分別對待,涉及物權糾紛的應適用專屬管轄。如果不涉及物權糾紛的不應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民訴法解釋》有關不動產管轄的規定

但2015年開始實施《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是這樣規定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實務中的處理建議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買受人、房產中介都有各自的利益訴求,以往會重點關注房屋的價款、税金負擔、過户時間、違約責任,往往忽視了對於管轄的約定,想當然會以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按不動產專屬管轄處理,其實不然。《民訴法解釋》允許當事人對於訴權進行處分,賦予當事人對於管轄的選擇權。

總體而言,主流觀點認為是一般的合同違約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因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這裏涉及太多因素需要考慮,具體問題還需要具體分析。所以,當您遇到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管轄權問題時,應尋求相關人士及律師的建議。選擇比較符合自身利益的管轄法院,在實際操作中是非常重要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邢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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