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7W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應視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而定,即若是當事人的訴訟標的屬於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及政策性房屋的買賣合同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屬於專屬管轄;若當事人的訴請標的是解除合同、返還房款或者支付違約金等,按照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規定,確定糾紛處理的管轄法院(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0)》 第四十六條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佈的有關購銷合同、銷售合同等有償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的規定,與本解釋牴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税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税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法釋〔2012〕9號)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税務機關就税款滯納金提起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請示》(青民他字〔2011〕1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税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税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依照企業破產法、税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税款產生的滯納金屬於普通破產債權。對於破產案件受理後因欠繳税款產生的滯納金,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若干規定
(2012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2〕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若干規定》已於2012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為確定鐵路運輸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後的案件管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