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回遷房買賣合同公證是否必要?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關於回遷房買賣合同公證是否必要?

回遷房,具體是指開發商徵收土地賠給回遷户的房子。在我國,很多家庭面臨拆遷,而國家會進行金錢或者房產的補償。回遷房就是其中的一種補償方式。可我國很多居民對於回遷房買賣合同公證不瞭解。此問題關乎居民的個人財產利益,下面,我們就來為大家進行解讀。

一、關於回遷房買賣合同公證是否必要?

購買回遷房時,首先,要審查回遷房的真實性。該真實性既包括回遷房是否存在,是否是小產權房屋,以及審查出賣人的身份信息,出賣人是否具有回遷協議,回遷協議是否真實等。要注意到該房產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是否存在抵押等限制情形。

其次,購買回遷房儘量做到分期付款或者將房款提存給公證處,等房產證辦下來之後,由公證處支付房款。比如簽訂以產權過户時支付房款的附期限買賣合同對購買人比較有利。

回遷房與商品房一樣,都有房產證,有房產證的回遷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沒房產證的,回遷户手持的是購房合同,無法上市交易。能交易的回遷房不需要公證處公證。

購買回遷房有着巨大的風險,因為部分的回遷房存在尚未有《房產證》的問題,當業主手中只有發展商的回遷協議的,在做二手交易時是不能在房地產交易所做公證過户和改名的,或者當取得真正的《房產證》時,可能在面積上與當初的協議面積有差異而導致要補錢。

因此在回遷房買賣合同中,買方一定要注意這個問題,在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這些問題該怎麼解決。由於回遷房性質特殊,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少人認為這種房子的買賣是否非法的,回遷房買賣合同是否無效。

二、回遷房買賣是否有合同效力

1、以下情況合同有效:

雖然回遷人未取得房產證,但對該房屋享有準所有權,有權對其所安置的房屋進行處分,在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之前,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當然有權對該債權進行轉讓。因此只要買賣雙方是經協商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該房屋買賣合同應為合法有效。

2、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權屬有爭議的;

(7)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8)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3、回遷房購買手續:

(1)憑拆遷證明和身份證簽訂購房合同並結算房款;

(2)按合同規定交房款並取回發票;

(3)憑拆遷證和購房合同等到房產交易中心大廳辦理房產證手續;

(4)視房屋面積大小減免或全免契税;

(5)憑房產證和契證到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證手續。

可見,回遷房的買賣存在很大風險,所以在購買回遷房是一定要注意上述文章所讓大家特別注意的事宜。回遷房買賣合同公證的問題,與居民們自身財產利益息息相關,一定要多諮詢相關人士,籤合同時務必謹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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