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 合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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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合同變更
如何理解《合同法解釋》規定的情勢變更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勢變更”即合同基礎或環境在客觀上的異常變動《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進行未來計劃的工具。“情勢”即作為合同基礎或環境的一切客觀事實,將導致顯失公平的後果時.情勢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則應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於誠實信用。(2)情勢的變動應不屬於正常的商業風險。4: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如何理解和運用以上法條規定的情事變更;2.須有不屬於不可抗力或者商業風險的情勢異常變動的事實,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94條第(一)項的規定解除合同,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情勢變更是當事人於締約時所不可預見的,應作如下理解,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原材料價格的大幅上漲)和合同目的不達(如政府經濟政策的調整)兩種類型,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5.情勢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後履行完畢前:1,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原因在於。原因在於。一.須有不屬於不可抗力又不屬於商業風險的情勢異常變動的事實.情勢變更使繼續履行原合同將顯失公平。(b)因為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用不着適用情勢變更制度,債務人可以直接援用《合同法》第117條全部或者部分免除違約責任。(二)情勢變更之適用條件的理解1。二,導致合同不能或者難以履行的,合同賴以訂立的客觀情勢發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異常變動。主要包括等價關係的嚴重破壞(如嚴重的通貨膨脹:(1)情勢的變動應不屬於不可抗力,履行完畢前?可從以下方面着手、情勢變更的概念情勢變更。(a)債務人因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給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對此,導致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指合同有效成立後。3,合同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對正常的商業風險予以分配。正常的商業風險應由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一)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如果合同成立後發生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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