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是否專屬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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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二手房買賣產生的糾紛在本質上還是屬於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房屋屬於不動產,因此,二手房買賣糾紛訴訟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手房買賣是否專屬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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