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是否為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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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並未明文規定,但根據最新《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可以推定不為專屬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政策性房屋有很多,如經濟適用房、單位集資房、市場運作房、限價商品房、危房改造住房、城中村改造住房等等。
由此可以推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屬於必須由房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專屬管轄案件。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是否為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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