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中出租人的解除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7W

融資租賃中出租人的解除權

一、融資租賃中出租人的解除權在哪些情況下適用?

(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3)合同對於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2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二、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七百五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以上就是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可以行使解除權的相關規定,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中的承租人存在的相關違法行為來認定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導致違法行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