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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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什麼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因債務人的行為而獲得利益的第三人返還財產,恢復債務人財產的原狀。撤銷權作為債的保全制度,其功能在於保全或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保障實現自身的債權。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五條規定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法定期限。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規定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以下法定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包括實施了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無償轉讓或明顯低價)或者實施了放棄債權的消極行為;
3.債務人的行為必須有害於債權;
4.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5.撤銷權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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