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賃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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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賃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定期租賃法律規定是什麼?

定期租賃法律規定是: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期限超過法定期限的,租賃期要縮減到法定最高期限以內。我國《合同法》也規定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視為不定期租賃,按照不定期租賃的規則來確定。租賃合同超過20年,當事人可以續定合同,只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續租的期限仍不得超過20年。

二、確定租賃合同期限的標準:

(一)不定期租賃

租賃合同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來説,由於其期限不固定,所以,當事人雙方均可隨時終止合同。只不過為了照顧承租人的利益及租賃合同的特點,一般也都要求終止合同的出租人應當給承租人一個寬限期。

(二)定期租賃

定期租賃有明確的租賃期限,對此法律一般都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期限超過法定期限的,租賃期要縮減到法定最高期限以內。我國《合同法》也規定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視為不定期租賃,按照不定期租賃的規則來確定。當然,租賃合同超過20年,當事人可以續定合同,只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續租的期限仍不得超過20年。續租並非另外簽訂一個新的租賃合同,而是對原來合同期限的延長。

當然,如果當事人雙方不僅延長了期限,而且還改變了後來合同的內容,那麼將其視為另一個合同也不存在問題。如果合同的內容保持不變僅期限延長的,稱為合同的更新。合同的更新與合同的變更不同;前者是在合同期滿後,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繼續延長合同的期限;而後者則是在合同有效期內對合同內容或條件、期限等的改變。合同更新可分為約定更新和法定更新兩種。

(1)約定更新。又稱明示更新,即當事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後另訂合同,約定將租賃期限延長的;

(2)法定更新,即租賃期限屆滿以後,承租人繼續對租賃物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亦繼續收受租金或並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合同法》第232條對於此類默示更新,承認其繼續有效,並視更新後的租賃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隨時解除或終止。不過,若租賃關係有擔保人的存在,則這種租賃關係的更新,若非經其承認,其擔保責任將因此而免除。這一點應依我國《擔保法》的相關條文精神處理。

目前我國的租賃市場採取的方式普遍都是定期租賃,以固定的期限將房子租給承租人,並在合同中對於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違約的情況作出具體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都是需要雙方就租賃問題達成一致的,只要是協商好的都是可以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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