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賃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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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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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是什麼樣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125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因此,從合同的目的來看,為了更有利於雙方的合同履行,避免雙方產生不當的損失,如雙方沒有補充協議,除期限變更為不定期外,其它仍應按原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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