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裝修費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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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裝修費誰出要分三種情況:
1、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對專修費用由誰來承擔的問題達成了約定,應該按照約定執行;
2、如果承租人的裝修行為本來沒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的話,裝修費用應該由承租人自己來承擔;
3、如果承租人的裝修行為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由承租人承擔裝修及修復的費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9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10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11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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