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租房中二房東騙租屬於詐騙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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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在租房中二房東騙租屬於詐騙麼

如在租房中二房東騙租屬於詐騙麼

“二房東”主觀抄上並無非法佔有的目的,不屬於詐騙,是無權代理,是民事糾紛。

“二房東”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有足夠的百理由相信“二房東”有代理權,租房子產生的民事法律後果應當由房東承擔,房東應該繼續履行合同,度由此給房東帶來的損失應當由房東向“二房東”主張賠償。同時,如果你與房東協商一致解除租賃合同的知話,可以要求房東退還押金,房東退還後可要求“二房東”返還不當得利。

二、詐騙司法解釋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着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我國對詐騙案件的調查時,應按照這類案件的實際情況和案件的涉案金額進行判定。對這類違法案件的主要人員進行嚴厲的處罰,根據這類案件的涉案金額,處以這類人員的罰款,確保公民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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