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融資售後回租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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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概念是:

我國的融資售後回租什麼意思?

是指物件的所有權人首先與租賃公司簽定《買賣合同》,將物件賣給租賃公司,取得現金。然後,物件的原所有權人作為承租人,與該租賃公司簽訂《回租合同》,將該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還完全部租金,並付清物件的殘值以後,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權。

民法典》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後回租是融資租賃方式中比較特殊的一種。

(一)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該內容界定了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實質,否認了其銷售表象。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構成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顯然,融資性售後回租不能拆解為“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應把“銷售”理解為基於雙方合同約定回租前提下的行為條件,實質是融資租賃,在會計賬務上不能作為銷售處理。

(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税和營業税徵收範圍,不徵收增值税和營業税。此項規定體現了國家税收制度的不斷完善,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再區分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進行税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税和營業税,符合實質課税原則。但上述政策是有條件的,業務中的出租方必須是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具體為銀監會許可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商務部許可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且不徵增值税和營業税只適用於承租人,對於出租人仍須繳納營業税。

(三)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税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税前扣除。該項規定從會計賬務處理上再次體現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實質是融資租賃,與租賃資產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屬於承租方,不作銷售處理,承租人對該資產仍視同自有資產一樣計提折舊。此外,融資利息部分計入財務費用亦體現其租賃業務的實質。

不可否認的是,融資性售後回租有一定的優勢存在,但是不可避免每一種新興事物的背後都會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在從事這方面經營或者是簽訂類似性質的合同時一定要謹慎,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我們自己的民事權益以及我國的社會秩序的穩定發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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