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如何約定違約金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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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合同如何約定違約金問題的?

物業合同如何約定違約金問題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目前在物業管理這一塊還存在着很多的問題亟待立法完善,物業公司實際上是要為各位業主服務的,而不能處於管理者的地位,實際上,物業公司有義務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當中的條款,物業公司沒有做到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追究法律責任。

二、簽訂物業合同的注意事項

1、首先,要充分了解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

當前各種經營單位的性質和種類比較複雜,管理不到位的現象比較普遍。為防範欺詐行為,減少交易風險,有必要考察雙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信用情況等,查看對方的營業執照、年檢證明資料等。

2、其次,注意合同條款的對等性。

《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是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的協議,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不要簽訂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少這類一邊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規定物業管理企業違約要如何處理而無業主委員會違約如何處理的內容。

3、再者,合同條款要明確。

《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是物業管理企業與業户之間發生的一項勞務的交易準則,其根本要求是實用,合同的用詞用語不需要華麗、完美,但是一定要明確,言簡意賅,避免毫無意義的空話,同時合同前後不能出現矛盾。

4、同時,也要注意管理費標準的確定。

《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中的管理費標準的確定必須合理、合法,具有可執行和可操作性。既要照顧物業管理企業實際開支情況,又要顧及業户的負擔。既要使物業管理企業有收益,又要使業主有所獲。

5、另外,對項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物業管理企業承攬的有些項目是從其他承包商那裏分包而來的,此類合同涉及一個重要的問題是發包方是否允許承包商對項目進行分包或轉包,通常的情況是發包方禁止項目轉包和分包或規定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將項目轉包或分包給第三方。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轉包、分包都要經過發包方的同意,否則轉包或分包行為無效。對物業管理項目進行轉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對分包方隱瞞了原合同的規定,對此應當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問題並要求其徵得發包方同意才能將物業管理項目轉包或分包。

綜上所述,在約定物業合同違約金的時候,首先應該根據物業合同和業主事先規定而定的。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具體金額,那麼就要按照物業合同價格的千分之三作為違約金的價格,同時違約金最高是不超過損失金額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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