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調解程序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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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糾紛調解程序的規定是什麼?

物業糾紛調解程序的規定是什麼?

第一步,申請,即糾紛發生後,當事人雙方要求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糾紛的,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向物業項目所在地的社區(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徵得當事人同意,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主動調解矛盾糾紛。

第二步,受理,即社區(村)人民調解組織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認為屬於重大、複雜案件的,建議當事人向街道(鄉鎮)或區(市)縣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申請。當事人堅持在社區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的,社區(村)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受理。

第三步,調解,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收到當事人申請,經審查申請事項屬於調解範圍的,應予調解,並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結案;疑難複雜案件的調解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應當製作人民調解協議書;未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出具相關證明。

第四步,履行,即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不交物業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六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對於什麼是正當理由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未有明確的規定。

對於什麼是正當理由可分為兩個層次:

(1)違法或違約損害業主利益的,可以構成抗辯的正當理由。也就是説,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收費標準,違法違規收費,或者違反合同約定損害業主利益的,可以作為抗辯的正當理由。(2)在不存在違法或明顯違約的情況下,對於業主以服務存在瑕疵提出抗辯需要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礎,結合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標準與物業收費標準,對物業服務進行綜合評價,進而確定業主抗辯理由正當是否可以成立。

進一步説,如果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履行有重大的瑕疵,則可以視為具有正當理由。比如物業服務企業違法違規收費,違反合同約定佔用或出租公共綠地、空間。而本案中物業服務企業僅僅屬於一般的違約行為,並不存在違法或嚴重違約。所以莊某提出的理由不屬於可拒交物業費的“正當理由”。當然,莊某若認為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違法或嚴重違約,造成其損失,可以向法院起訴物業公司要求其賠償。僅以此拒交物業管理費是無合同和法律依據的。

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作為城市居民的,難免是會遇到與小區的物業管理部門發生糾紛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物業糾紛的時候要及時的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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