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違約金規定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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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合同違約金規定的原則是什麼

物業合同違約金規定的原則是什麼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目前在物業管理這一塊還存在着很多的問題亟待立法完善,物業公司實際上是要為各位業主服務的,而不能處於管理者的地位,實際上,物業公司有義務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當中的條款,物業公司沒有做到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追究法律責任。

二、物業合同違約的辦法

(一)繼續履行合同

繼續履行合同,即強制履行合同,是指業主、業主大會或物業管理公司違約後,另一方得請求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合同義務,以實現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預期目標。從合同的本質看,合同之所以存在,主要在於促進交易、保護交易、救助交易。當一項交易出現問題時,合同的作用就象醫生治病一樣盡力使交易脱離危險及重新獲得新生,而不是動輒將其扼殺。繼續履行合同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下的一種補救方法。在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後,請求強制履行合同是法律賦予另一方當事人的一項權利。

(二)採取補救措施

採取補救措施,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採取補救措施予以補正。例如,物業管理公司未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規定作好公用設施維修養護,業主、業主大會可以要求採取補救措施對公用設施重新進行維修養護或者進行修理、更換等等。合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若於履行期內完成予以補正的,不承擔其他違約責任;若於履行期屆滿後完成的,違約的合同當事人還應承擔延遲履行的違約責任。

(三)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一方違約後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額。例如,業主、業主大會違反招投標法的規定,不與中標的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者在中標後要更改物業管理費這種招投標的核心內容,物業管理公司就有權按照招投標的約定要求違約的業主、業主大會支付違約金。又例如,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雙方約定,經過約定的期限,物業管理服務要達到某種程度的水平,而在期限屆滿後未達到,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四)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法應承擔的賠償對方損失的違約責任。賠償損失是最常用的重要救濟措施。它既可以與其他責任形式並用,也可以單獨適用。

簽訂合同的初衷是約束雙方去履行合同,而不是為了讓某方支付違約金,所以還是要以履行合同為主。若真的發生了違約情況,需要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話,也要根據合同裏的原則去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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