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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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生活之中,處處都存在與人溝通合作的大境下,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不被侵犯呢!那就需要籤合同,保障自身的權益,但是我們也知道,因為有些某些原因,可能會出現合同違約金條款的效力,那麼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合同違約金條款的效力。

合同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規則是什麼

我國的合同法中,第97條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是合同解除了,但是還沒有履行合同內容的,是可以終止履行的,然後我們在根據履行情況和合作的性質,我們當時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但是,我們的的合同解除之後,就等於合作的關係沒有了,解除合同後的法律不是違約責任,而是應該返還不當的得力和賠償損失等民事的責任,對當事人要求支付違約金是不會支持的。

而在我國的合同法中,也在98條有着規定,雖然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是不影響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理的條款的效益,很容易讓人對合同接觸後,違約金條款是否仍然使用產生了很大的疑問,接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些實踐中,這方面判定的規則:

在我們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裏,就有案例指出,在無一不明確了合同解除的同時,不是違約的一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向違約的一方進行主張違約金責任。

在我們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層面也有這方面的介紹,在我們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第8條説了解除合同後,守約者可以主張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8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而我們的合同法第98條也説明了,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如果要終止,合同內容中關於結算和清理的條款在法律上效力是不會被影響的,所以,我們可以瞭解到,這條的規定就已經對於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給予了肯定,不會因為解除了合同而失效。

而在我們的司法層面,也有這方面的一些解釋,在我們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於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第26條規定了,如果是因為買賣合同產生了違約而導致了合同解除後,我們受違約方主張繼續使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要給守約方支持,但是我們也要明白,如果合同之中的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那麼人民法院可以參考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第二款的規定處理,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違約金條款和合同的解除是可以並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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