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詐騙的法律適用是什麼樣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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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詐騙可以説是近些年比較流行的一個詞,而且是受到社會各界關注的一個詞語,確實由於科學技術的不斷髮展網絡詐騙也開始盛行起來,但是由於網絡詐騙出現的時間比較的晚,所以國家對於網絡詐騙的法律適用問題也是做了一些細微的調整,那麼網絡詐騙的法律適用是什麼樣子的?

網絡詐騙的法律適用是什麼樣子的?

網絡詐騙屬於詐騙罪的一種,可參照詐騙罪的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懲罰:

參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同時,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進一步明確法律標準,統一執法尺度,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其中,《意見》明確規定,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範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同時,應當更加註重依法適用財產刑,加大經濟上的懲罰力度,最大限度剝奪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意見》共七個部分、三十六條。分別規定了總體要求、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全面懲處關聯犯罪、準確認定共同犯罪與主觀故意、依法確定案件管轄、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涉案財物的處理等內容。

《意見》進一步統一了數額標準和數額幅度底線標準,規定電信網絡詐騙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意見》還規定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數額達到相應標準後,具有十項情形之一的,予以從重處罰。包括造成嚴重後果的,如詐騙致人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惡劣的,如利用“釣魚網站”、“木馬”程序鏈接等進行詐騙的;以社會弱勢羣體為詐騙對象的,如詐騙殘疾人、老年人、學生、重病患者等;詐騙特定款物的,如詐騙扶貧、救濟、優撫款物;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的,如有詐騙前科又詐騙的等等。

《意見》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為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提供銀行卡或手機卡、提供“偽基站”設備、提供互聯網接入或者支付結算、提供場所或者交通等幫助行為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意見》強調,被告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但他人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或者他人無償取得詐騙財物,或者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或者他人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司法機關將一律依法追繳。

其實在我國對於網絡詐騙這個手段比較新的詐騙方式來説法律適用上還是有一些欠缺的,現在的網絡詐騙的法律適用一般都是根據相應的詐騙罪的法律規定來進行適用的,可以説在我國並沒有專門針對網絡詐騙所制定的相關的法律,當然詐騙罪的相關法條是完全可以評價網絡詐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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