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企業員工加班工資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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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輸企業員工加班工資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運輸企業員工加班工資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1、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四條之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因此,公司可考慮對駕駛人員實行彈性工作制,並向有關部門申請審批不定時工作制。在獲得勞動部門的批准後,該部份人員則無需另行支付加班費用的問題。

2、如公司的駕駛人員因工作需要無法實行彈性工作制的,則現企業可考慮採取簽訂集體合同,或在單個勞動合同或其補充協議中約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的方式以降低加班費用的支出。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因此,如公司能在解除勞動關係之時與駕駛人員就加班費的支付達成書面協議,且不存在法律除外的規定情況下,公司可按協議的內容執行。

二、企業一般職員的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

1、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

諸如運輸員工等工作時間並不確定的企業職員,單位可以在這些職員入職之後,就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不定時工作制,一旦該申請被批准,那麼就不用給此類職員發放加班費。若是沒有提出申請,或者申請沒有通過的,那麼需要按照一般規定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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