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税收訴訟不經過税收復議就可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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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哪些税收訴訟不經過税收復議就可以訴訟?

哪些税收訴訟不經過税收復議就可以訴訟?

不經過税收復議就可以訴訟的情況有:

1、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的行為。

2、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3、税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4、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拍賣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5、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行政處罰行為: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權。

6、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不予審批減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還税款;不予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不予開具完税憑證和出具票據;不予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税款。

7、税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行為。

8、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的行為。

9、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

二、税務行政複議的特點

(一)税務行政複議以當事人不服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這是由行政複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救濟的目的所決定的。如果當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税務機關還沒有作出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務行政複議。

(二)税務行政複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税務行政複議的重要條件之一。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通過行政複議這種形式獲得救濟。

(三)税務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一般由原處理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進行。

(四)税務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於大多數行政案件來説,當事人都可以選擇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此基礎上,兩個程序的銜接方面,税務行政案件的適用還有其特殊性。

司法實踐中,公民對於因納税問題引起的爭議,税務行政複議是税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未經複議不能向法院起訴,經複議仍不服的,才能起訴,但對於存在上述情況的,是可以不予行政複議而直接起訴到法院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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