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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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税收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税務行政訴訟與税務行政複議的主要區別:

(一)性質不同。

税務行政複議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税務行政訴訟是屬於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二)管轄機關不同。

税務行政複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税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三)審理方式和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審理税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税務複議機關審查税務複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採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複議制度。

(四)效力不同。

人民法院對税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裁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税務行政複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複議機關所作的税務行政複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税收行政複議的證據有哪些?

《税務行政複議規則(暫行)》第二十七條規定:   

 行政複議證據包括以下幾類: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三、對税收行為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嗎?

不能,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補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服税務機關作出補繳税款的處理決定,行政相對人依照法律應先繳納税款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後,方可申請複議。且實行復議前置原則。

對於税收行為是不可以直接提起訴訟的,必須要經過行政複議之後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進行維護權益的。同時行政複議的證據包括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相關的證據,證據的獲得必須是合法的,同時還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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