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税收復議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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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税收復議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訴訟税收復議的區別是什麼?

税務行政訴訟與税務行政複議的主要區別:

(一)性質不同。税務行政複議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税務行政訴訟是屬於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二)管轄機關不同。税務行政複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税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三)審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税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税務複議機關審查税務複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採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複議制度。

(四)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對税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裁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税務行政複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複議機關所作的税務行政複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税收復議的決定書怎麼寫?

複議決定書的內容要符合要求,主要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3)申請複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4)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5)複議結論;

(6)不服複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7)作出複議決定的年、月、日。複議決定書由複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複議機關的印章,然後送達執行。複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税收復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首先是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個人信息(姓名;職務;公司等);其次就是申請複議的請求(免除不合理的税收等)和相關的事實證據(物證;書證和人證等證據);然後是複議的結論;最後是做出複議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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