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行政處罰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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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税行政處罰依據是什麼?

偷税行政處罰依據是什麼?

偷税行政處罰依據是根據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標準的有關規定作出決定,並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納税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偷税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偽造、變造賬簿、會計憑證的;

(二)不按照規定取得、開具發票的;

(三)賬外經營或者利用虛假合同、協議隱瞞應税收入、項目的。

納税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偷税數額0.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罰款:

(一)虛列成本費用減少應納税所得額的;

(二)騙取減免税款或者先徵後退税款等税收優惠的。

納税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偷税數額0.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一)實現應税收入、項目不按照規定正確入賬且不如實進行納税申報的;

(二)銷售收入或者視同銷售的收入不按照規定計提銷項税金的;

(三)將規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申報抵扣或者不按照規定從進項税額中轉出的;

(四)超標準列支或者不能税前列支的項目不按照規定申報調增應納税所得額的;

(五)境內外投資收益不按照規定申報補税的;

(六)應税收入、項目擅自從低適用税率的;

(七)減免、返還的流轉税款不按照規定併入應納税所得額的。

納税人偷税有本標準未列舉的其他情形的,處以偷税數額0.5倍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納税人實施二種以上偷税行為的,應當根據各偷税數額依照本標準規定的相應檔次分別確定處罰數額。

納税人同一偷税行為涉及本標準規定二種以上情形的,依照較高檔次確定處罰。

扣繳義務人採取偷税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的,依照本標準有關規定處罰。

扣繳義務人採取偷税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經承諾代行支付的税款的,依照本標準有關規定處罰。

偷税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經省以上税務局稽查局批准,可以在本標準規定的相應檔次以上加重處罰,但不得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高處罰限度。大家要做合格有道德的公民和企業,不要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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