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滯納金適用訴訟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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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滯納金適用訴訟時效嗎?

税收滯納金適用訴訟時效嗎

税收滯納金適用訴訟時效有時間限制的。對税務機關征税行為不服的,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才可以按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税款滯納金行政複議訴訟的時效根據《税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税務行政複議規則》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對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依照税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税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税款和滯納金以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税收滯納金起算時間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期限繳納税款外,從滯納税款至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税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税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税款之日止。

根據徵管法及實施細則規定,滯納金的起算時間是申報納税期截止之日的次日。

各個税種應按照税法規定的申報納税期限進行申報繳税,若到申報納税期限截止還未繳納税款的話,則從次日開始計算滯納金。

關於税收引起的爭議,當事人一般是先要提起行政複議的程序,等到行政複議的結果出來後,當事人對於行政複議的結果不滿意,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但是有些税收的爭議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處理的,不是一定必須的先經過行政複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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