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税收滯納金在訴訟時可以要求減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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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税收滯納金在訴訟時可以要求減少嗎?

不服税收滯納金在訴訟時可以要求減少嗎?

不服税收滯納金在訴訟時可以要求減少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規定;

第八十八條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税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上述規定可知,應先執行税務機關的決定,然後再提起訴訟。如因不服決定就不交款,最終判決不利時會計算滯納金的。

二、税收滯納金怎麼算?

(一)一般税款

税款滯納金是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不及時履行納税義務而產生的連帶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與之相對應的是多繳税款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税人超過應納税額繳納的税款,税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税人自結算繳納税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税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税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二)未按期預繳税款

根據舊《徵管法》第二十條及《企業所得税法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納税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税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税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作為國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門的國家税務總局根據法律賦予的權限,有權對有關預繳税款的税務處理問題制定解釋性文件,而且這個規定與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企業所得税法》並不牴觸,其合法性應是不容置疑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税收滯納金是由納税人來進行支付,如果不服滯納金過多,那麼是可以先提出行政複議,如果對行政複議不服的,那麼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理由,但在複議之前也需要先把帶納金繳納完才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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