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行政訴訟有效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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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保全行政訴訟有效期是多久?

税收保全行政訴訟有效期是多久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

二、税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税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税人的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的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税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強制執行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税人的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税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税務機關對納税人等採取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應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三、税收保全措施與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區別是什麼?

(一)是條件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條件

(1)時間條件:時間條件是税法規定的納税期屆滿之前和税務機關責令繳納税款的期限之內。

(2)行為條件:行為條件是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的行為。 

(3)擔保條件:在上述兩個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税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納税人不提供納税擔保的,税務機關可以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採取税收保全措施。

強制執行措施的條件

(1)超過納税期限: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

(2)告誡在先:税務機關必須責令限期繳納税款

(3)超過告誡期: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

(二)是實施範圍不同:

保全措施的實施對象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強制執行的實施對象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税擔保人。

(三)是內容不同:

保全措施的內容

(1)書面通知納税人的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的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納税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強制執行措施的內容

(1)書面通知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的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税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為了能及時收回納税人應繳的税款,可以申請税收保全的行政訴訟,通過凍結納税人的銀行賬户裏的存款扣繳税款,也可以扣押納税人的財產來扣繳。税收保全行政訴訟有效期是從申請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作出行政行為那天起的六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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